论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成因与表现
周乾
摘要(Abstract):
谨慎义务是信托受托人的核心义务,其生成的法律机理在于减少投资风险、维系社会稳定和约束受托人的权利。谨慎义务在英美法系的发展经历了法定目录规则、谨慎人规则、谨慎投资者规则三个阶段,在金融领域主要表现为谨慎投资义务。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缺乏对谨慎义务的具体规定,主要通过注意义务来实现。在大信托的时代背景下,应加强对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研究。
关键词(KeyWords):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新常态下信托业刚性兑付问题研究—以安徽省相关市场为分析样本》;;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信托业刚性兑付的法律成因、影响分析与治理对策—以安徽省相关市场为分析样本》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周乾
DOI: 10.16140/j.cnki.1671-5330.2016.01.007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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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就注意的程度而言,有三分法与五分法。“一般将注意程度分为三个层级:轻度注意、一般注意与高度注意。也有将注意程度分为五个层级:轻度注意、一般注意、合理注意、高度注意与最高注意。具体含义如下:1.轻度注意,指一般谨慎的人在处理自身轻度重要事务时所行使的注意。2.一般注意,是指一般谨慎的人在相近或相同情形下会行使的注意。3.合理注意,指根据标的状况、行为性质及当时情形而被合理期待的注意。实际上与一般注意含义相同。4.高度注意,指一般谨慎的人在管理自身重大事务时所行使的注意。高度注意在法律上不同于合理注意,它是指一个非常谨慎的人在相近或相同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注意程度,这种程度随危险的增加而提升。5.最高注意,是指当人身安全处在紧要关头时,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即非常谨慎且有能力的人在同样情况下可以采取同种方法与行为所要求的注意。”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193页。
- ①对于普通的个人受托人,其要求如同一个谨慎的商人处理自身事务那样处理信托事务;对于机构受托人,法律要求的谨慎标准较高,他们的行为应该符合行业技能标准;对于专营投资业务的受托人,受托人的谨慎标准更高,它不但需要像一个理性投资者那样进行投资,而且还需要比投资自身财产更加谨慎。当然,各类受托人如果声称自己具备更高的技能,则谨慎标准应按其声称的技能来衡量,即就高不就低。
- ①Lawrence M·Friedman,The Dynastic Trust,The Yale Law Journal,vol.73,1964,pp.552-553.转引自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185页。
- ②Robert J.Aalberts,Percy S.Poon,1996.“The New Prudent Investor Rule and Modern Portfolio Theory:A New Direction for Fiduciaries”,American Business Law Journal 34:39-72.
- ③John H.Langbein,1996.“The 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 and the Future of Trust Investing”,Iowa Law Review,Vol.81,pp.641-669.
- ④Harry Markowitz,1952.“Portfolio Selection”,The Journal of Finance,Vol.7,pp.77-91.
- ⑤Robert J.Aalberts,Percy S.Poon,1996.“The New Prudent Investor Rule and Modern Portfolio Theory:A New Direction for Fiduciaries”,American Business Law Journal 34:39-72.
- ①指市场上那些掌握信息不充分的投资者由于缺乏合理预期,受其他投资者的影响而行动的从众行为。
- ②参见该法第25条。
- ③参见该办法第24条。
- ④参见该法第30条。
- ⑤这涉及到受托人是否可以选择代理人的问题。对此,Stephen M.Dickson认为,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特殊信赖而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人负有亲自完成信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不能再委托其他人处理信托事务,否则便构成传统信托法上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违法,也有悖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但是,随着金融深化及专业分工的细化,受托人可能会有很多理由去选择其他人来代其履行部分受托职能,但决定可以代理的核心是代理人能比受托人更能带来信托财产的增值,即代理可以改进信托受益人的财产安全或经济状况。所以,受托人可能会将其投资义务委托给合格的专家,而不必担心会因职责的委托违背谨慎要求而承担责任。参见:Stephen M.Dickson,1998.“Trust Administration in Georgia and the Prudent Investor Rule:May Trustees Delegate Their Investment Powers?”,Georgi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14,pp.632-661.
- ⑥参见该法第72条。
- ①参见该办法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