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The Remediation and Prevention Liability of the Soil Contamination after the Bankruptcy of Enterprises
张娟娟
摘要(Abstract):
企业破产后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企业在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主体已经不存在。这种情况使得国家、社会和他人不得不为破产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埋单。我国至今还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此进行有效调整和规制,企业破产后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实践对破产法和环境法的新要求。
关键词(KeyWords): 企业破产;土壤污染;责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娟娟
DOI: 10.16140/j.cnki.1671-5330.2008.04.010